2010年1月22日 星期五

許寶強:人言仍然可畏 ——藝人私照事件的通識教育(2008年2月25日)

網上出處@Yahoo! 新聞:http://hk.news.yahoo.com/article/080224/4/6lub.html

(明報)2008年2月25日 星期一 05:05

【明報專訊】其實,要做好教育,並不需要等待什麼機會,平凡的日常生活本就充滿了各式各樣上好的議題;相反,一些事情,儘管容易引起爭議,但倘若不成熟的公開討論將會進一步傷害他人,這樣的「教育機會」或許並不值得珍惜。如果有一天,香港社會不再出現未得當事人同意就暴力地發放他人私隱的行為,又或當個人私隱被公開後,不會成為眾人津津樂道的負面新聞,那麼,教育工作者也許不必再擔心以「爭議性」事件作教育材料,會進一步傷害他人。不過,既然理想的社會並未降臨,藝人私照事件變得一發不可收拾,教師、家長、學生正千頭萬緒,整理一些根本的問題,供「公眾」參考,也算是一種「為了忘卻的紀念」罷。

「內容空洞」、「含糊其辭」的香港社會

藝人私照事件主角回港,透過傳媒承認擁有照片和向不同人士道歉。對比其第一次的錄像發言,「公眾」的評價似乎較之前寬容,儘管還是有不滿的聲音,認為當事人仍需進一步「交代」。問題是,為什麼私人照片在未經同意下被發放上網的藝人,要向「公眾」交代,而且還不能「內容空洞」、「含糊其辭」?

指控藝人的聲明「內容空洞」、「含糊其辭」,在我們這個並不十分追求認真精確的社會,是有點奇怪的。從政府的施政報告,到政黨和立會區會參選人的政綱,到教育界的目標和課程內容,到家長的憂慮和訴求,從來都不乏語意不清、言不及義的說法。例如施政報告和特首選舉中的「進步發展觀」和「做好份工」,好像就沒有怎樣說清楚這是誰的「進步發展觀」、為誰「做好份工」,也不太深究什麼是「進步」,為什麼這樣做而不是那樣做才算是「好」;又例如政黨和參選人經常提出的「民主」、「自由」、「為市民服務」、「敢言實幹」,具體是指些什麼,恐怕我們也不大了了;而在新高中通識教育課程中,在未(或沒有意願)弄清楚什麼是「全球化」、「經濟」、「改革」、「中華傳統文化」、「自我」、「成長」的意思前,仍然可以要求教師和學生討論「全球化對社會的正負面影響」、「中國經濟改革在何種程度影響民生」、「中華傳統文化如何與當代相關」、「什麼人際關係能協助自我成長」等問題,是否也有點含糊?自然,還得加上「多角度思考」、「批判能力」、「探究式學習」、「學生為本」等有待澄清的教育目標;最後,「家長」的憂慮和訴求中的「是非觀念」、「正確」的性教育和網上道德,是否都內容充實,清晰明確,

如果藝人的聲明被指摘為「內容空洞」、「含糊其辭」,藝人的行為是「虛偽」、「是非不分」,那麼可能是同樣「空洞含糊」的政府、政黨和教育界,是否也應分擔一點以上的罪名?學生接觸的「虛偽」、「是非不分」,究竟更多是源自娛樂界的個別新聞?還是由於長期浸淫在「空洞含糊」的政治、教育脈絡?如果我們真的不願意接受空洞、含糊、虛偽,那麼對於部分網民投訴私照主角「毒害兒童」、「敗壞社會風氣」;對於一些評論指摘藝人「行徑荒唐」、「不可原諒」,批評他們令青少年「是非不分」、「缺乏道德」,是否應該要求指控者向公眾「坦誠交代」他們的指控的具體和精確的意思、指控的原因和理據?

空洞社會的通識教育

通識教育的一個最根本目標,是讓學生學會終身學習。終身學習的一個前提,是反思的能力。因此通識科討論的議題,不管是在哪一個學習範疇,最終指向的,恐怕仍然是反思我們的社會究竟是怎樣的一種社會,而我們自己則究竟是怎樣的人。

因此,由藝人私照事件引伸出來的一個最根本的通識教育問題,應該是:為什麼我們這空洞含糊的社會有這麼多的「公眾」,願意投入極大的熱情和能量,去關注幾個藝人的私人生活?「公眾」都在關注些什麼?相片是「真」是「假」對我們有什麼意義?誰是第5、第6位「受害者」在處理我們些什麼欲望?當事人能否結婚或會否離婚又在體現我們的什麼情緒?我們想(或不想)看那些照片嗎?為什麼?想與「朋友」分享它們嗎?分享些什麼?沒有新的照片流傳,失望嗎?為什麼失望?失望些什麼?

如果上述的問題指向我們每個人的自身,那麼下列的問題則指向對社會的整體反思﹕幾個藝人的私人照片能激發整個社會的龐大熱情、憤怒、憂慮,令大部分人一夜間成為秩序的搗亂者、道德的仲裁者和青少年的守護人,是由於香港社會的能量過剩,還是由於精神和身體受到過度的壓抑?是反映社會求知、求真、求善、求美的欲望旺盛?還是體現了社會的反智、個人生活的無意義和集體的苦悶(參閱Lars Svendsen與Richard Winter)?是說明了我們的社會熱愛道德?還是充滿偽善?

誰欠誰一個交代?

以這些根本的問題作指引,我們或可進一步探討﹕為什麼我們的社會可以要求「受害」的藝人向「公眾」道歉和交代,而不要求「公眾」(包括網民、傳媒)向「受害」的藝人道歉、向「受害」的藝人交代「公眾」究竟在指控什麼和為什麼作出這些指控?為什麼社會輿論會認為自拍身體和性行為就是「荒唐」?會接受公關行業成行成市,但不接受藝人以公關手法嘗試保護工作前途?可以容許網民和大眾傳媒隨便發放他人的私隱,甚至以此圖利;卻能讓報章擁有新聞的「私有」版權?可以接受還未知道事情真相時便急於下是非判斷、道德結論,但同時又鼓吹欣賞和接受多元價值?會以「賤男」、「艷福」來形容男藝人,而以「愚蠢」、「天真」來描述女藝人?這是一種什麼樣的社會?我們的社會為什麼會變成這樣?

1935年5月,魯迅先生以趙令儀的筆名,發表了一篇〈論「人言可畏」〉的文章,談影星阮玲玉的自殺。他這樣寫道:

「小市民總愛聽人們的醜聞,尤其是有些熟悉的人的醜聞……讀者看了這些,有的想﹕『我雖然沒有阮玲玉那麼漂亮,卻比她正經』……化幾個銅元就發現了自己的優勝,那當然是很上算的。但靠演藝為生的人,一遇到公眾發生了上述的……感想,她就夠走到末路了。」

魯迅先生又說,相對於強者,報章也許是弱者,「但對更弱者它卻還是強者……於是阮玲玉之流,就成了發揚餘威的好材料了,因為她頗有名,卻無力……『有聞必錄』或『並無能力』的話,都不是向上的負責的記者所該採用的口頭禪,因為在實際上,並不如此,—它是有選擇的,有作用的。」

寫於70年前的說話,是否仍然有點熟悉的感覺?如果在今天的香港社會,人言仍然可畏,在如此脈絡下以藝人私照解悶的網民、牟利的傳媒,對藝人隨便作出道德或美學審裁的「公眾」,是否欠受傷害的藝人一個交代?70年的「社會進步」——「增強了的國力」、「改善了的生活素質」、「發展了的自我」,究竟體現在什麼地方?負責培訓教師的官員、大學,通識科的教師、學生,「社會人士」和家長,我們是否應該不再含糊其辭,認真回答這些問題?

延伸閱讀:

作者:魯迅

文章:論「人言可畏」

作者:Lars Svendsen

書名:A Philosophy of Boredom

作者:Richard Winter

書名:Still Bored in a Culture of Entertainment

作者是嶺南大學文化研究系副教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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